关于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评选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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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评选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为做好物流学院推荐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与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7〕91号)、《院学字〔2018〕84号-关于评选2018年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流管理与工程学院2017-2018学年所有在籍学生。
第三条物流学院设立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负责按有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四条评审名单公示无异议后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参评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得者应是我院全日制在校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并且上学年获得过学年奖学金;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简朴,经广东省教育厅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七条学生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正常参加考试,办理缓考手续并经学校审批同意,在考试通过后可参与国家励志奖学金评选。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一)违反法律、法规;
(二)违反社会公德且造成不良影响;
(三)违反校规校纪,受到警告及以上纪律处分;
(四)有弄虚作假等不诚信行为;
(五)恶意欠费;
(六)学习主观不努力,发生学籍异动者。
第九条成立物流学院评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小组;具体如下:
组长:张滨;
成员:刘旭、白庆宁、陈伟林、赵鑫宇、殷海娜、黄波、
王伟婧、田久乐、学生代表两名;
下设评审办公室,设在物流学院学工办。
第十条评审时间及要求:
报名申请的学生应在2018年10月9日12:00之前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填写《(2017―2018学年)物流学院学生申报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电子版)及简要申请书(电子版,500-1000字)发到各年级辅导员处。
物流学院评审工作小组将在10月9日下午开会评审,评审后将名单在全院范围内公示;无异议后将名单报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委员会。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物流学院学工办负责解释。